内蒙古巴彦淖尔公积金可用来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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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0:35
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
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后,以该住房实际缴纳的物业费增值税发票为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为一年一次,需在发票开具日期的当年内提取,若缴存人家庭有多套住房的,只可选定其中一套拥有自住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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