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日新网pro
2026-01-15 09:35
未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仅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影响其参选业主委员会
1月1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定,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核心是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含按时交物业费)”“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等条件。
此次修改因原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业主基于物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不当挂钩,混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不符合民法典原则且超地方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也明确此类限制需纠正。
修改后,未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仅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影响其参选业主委员会,保障了业主平等参与小区公共管理的权利,助力基层社区治理健康发展,且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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