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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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09:3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2日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1月29日对外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同时废止旧版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资金,代管部门需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专户管理银行,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需设立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分账,还可设立统筹分账并明确资金归集渠道。
在资金交存方面,住宅及小区内非住宅物业业主需在入住或产权登记时交存首期资金,开发商可代交;针对未建立资金的老旧房屋,需按同期标准补交,余额不足首期30%时需续交,各地还可探索将资金交存情况纳入不动产查询内容。
资金使用遵循方便快捷等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出现屋面渗漏、电梯故障等七种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可启动应急使用程序,统筹分账和设施设备分账资金可优先用于应急维修。此外,办法还强调加强资金监管,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资金使用需接受审计监督,非住宅物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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