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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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1:40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该规定适用于深圳各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市、区住建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的职责分工。
资金包括建设单位按规定缴交的首期维修金和业主按月缴纳的日常维修金,管理方式分为代为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两类,设置了余额不足时的续筹机制,明确资金使用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等原则,分为专项、日常、应急三类使用情形及对应程序,按规定分摊费用,资金仅可通过储蓄或国债增值且需公开透明,同时明确了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物业转让、灭失时的资金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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