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与中海企业集团签订2000万元担保协议
12月9日,中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发布公告,宣布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
12月9日,中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发布公告,宣布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
公告显示,根据中海物业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中国海外发展服务协议,据此中海物业可不时参加竞标,以于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三个年度期间内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中国海外发展的联系人及彼等的附属公司(不包括彼等各自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联系人及附属公司)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拥有或持有的物业发展项目或物业(包括住宅社区、商用物业及其他物业)向彼等提供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设置服务)。
另根据中海物业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中海物业向中海企业提供第一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及第二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中海物业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兴海物联时有参加竞标,以就中海企业集团拥有的物业发展项目或物业(包括住宅社区、商用物业及其他物业)向中海企业(中国海外发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智能设置服务。
投标过程通常涉及兴海物联(作为承包商)向中海企业集团(作为发展商)(1)于提交投标时提供投标保证金;(2)于中标后签署合约时提供由银行发出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约之履行;及(3)于结算时提供质量保证金(按合约金额的某个百分比以现金形式提供)。
为削减每次开具履约保函的行政开支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海物业与中海企业集团磋商而中海企业集团同意上述有关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智能设置服务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可由中海物业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分别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人民币2000万元的第一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及第二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替代。
由于第一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及第二项中海企业公司担保将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中海物业已与中海企业集团磋商,中海企业集团已同意,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智能设置服务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可由中海物业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的二零二六年中海企业公司担保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