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阳服务股东特别大会休会至5月28日 申请复牌
弘阳服务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于2026年5月27日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5月26日,弘阳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内幕消息公告,有关声称要求的最新资料及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及股东特别大会休会及恢复买卖。
根据弘阳服务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a)Wong Wing Sze Tiffany及Edward Simon Middleton(即接管人,以及要求股东)采取行动以强制执行于质押股份的抵押权益,及(b)就质押股份委任该等人士为接管人;(ii)弘阳服务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转让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285,000,000股普通股予接管人;(iii)弘阳服务日期为2026年4月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要求股东发出的书面要求;(iv)弘阳服务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声称要求的最新资料;及(v)弘阳服务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由要求东股东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的整个议事程序及提呈决议案可能无效。
弘阳服务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于202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要求股东发出的函件,并附带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纪录副本,并由WONG Wing Sze Tiffany女士以股东特别大会主席身份签署。根据有关函件及声称会议记录,股东特别大会声称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4时正举行,且有法定人数出席。其中指明,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一致议决股东特别大会休会至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正,并假座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10楼1006室举行。
诚如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记录所载,休会的指明原因为纠正有关选举董事的程序瑕疵,并确保符合弘阳服务的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弘阳服务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15,000,000股,即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股份总数。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弘阳服务并无持有库存股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放弃就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亦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弃权票。
根据股东特别大会的声称会议记录及要求股东提供的有限资料,弘阳服务注意到,除通过批准股东特别大会休会的决议案外,股东特别大会并无处理其他事项,而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特别大会点票工作的监票人。就股东特别大会休会的上述决议案进行的表决而言,弘阳服务并无资料显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此外,虽然WONG Wing Sze Tiffany女士代表要求股东(即持有合计285,000,000股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弘阳服务目前无法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所占公司股份的实际总数。董事并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不论是以亲身或电子方式出席)。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于声称尝试符合弘阳服务的组织章程细则第113条的规定,要求股东于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的致公司函件中,正式确认其计划建议由TAI Shaw Hoong先生参选公司执行董事,以及由Cosimo BORRELLI先生、Donald Edward OSBORN先生及CHI Lai Man Jocelyn女士参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股东另随函附上上述各建议董事签署的同意书,确认彼等愿意获委任为公司董事。
诚如弘阳服务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先前对股东特别大会的整个议事程序的有效性表达关注,指出公司并未收到要求股东提供的证据,以证明根据章程细则向股东适当寄发声称股东特别大会文件,而部分股东实际上并未收到该等文件。
就此而言,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于刊发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的公告后,要求股东透过日期为2026年5月21日的函件通知董事,指声称股东特别大会文件已于2026年4月30日透过独立监票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预付邮资方式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将就股东特别大会声称休会的有效性及股东特别大会续会的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包括于股东特别大会续会上可能通过的决议案)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并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发展,并根据上市规则,在必要或适当时就重大最新消息另行刊发公告。
应弘阳服务要求,股份已自2026年5月20日上午9时正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暂停买卖。
由于公司已就股东特别大会休会及上述其他事宜提供最新资料,弘阳服务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