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阳服务称不知道要开股东特别大会 正在寻求法律意见
5月11日,弘阳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内幕消息公告,披露有关声称要求的最新进展。
公告指出,根据弘阳服务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公告,内容有关(a)Wong Wing Sze Tiffany及Edward Simon Middleton(即接管人,以及要求股东)采取行动以强制执行于质押股份的抵押权益,及(b)就质押股份委任该等人士为接管人;(ii)公司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a)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业绩,及(b)转让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285,000,000股普通股予接管人;及(iii)公司日期为2026年4月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要求股东发出的书面要求。
在近期事态发展之前,对于弘阳服务能否根据上市规则合法遵守声称要求,董事已向要求股东表达彼等的严重且尚未解决的关注。
具体而言,董事提出的关注为:考虑到潜在的利益冲突,两位建议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可能无法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
此外,于原有声称要求中就建议委任董事所提供的履历资料并不完整。由于董事与建议委任董事并不相识,董事已向要求股东表达关注,说明公司如尝试重新汇编、诠释或总结该等不完整的资料,可能导致出现不慎错误或失实陈述的重大风险,继而妨碍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披露规定。
董事已透过彼等的法律顾问,明确鼓励及敦促要求股东配合及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纠正所有缺陷,以便董事能够根据有效的要求行事,从而妥善履行彼等的受信责任,并完全遵守上市规则。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要求股东选择无视董事就此提出的合理及建设性要求,并在弘阳服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寄发下文所述的声称股东特别大会文件。
弘阳服务董事近期得悉,要求股东(接管人)已在弘阳服务或董事事先并不知情及并无参与的情况下就声称要求向公司股东声称发出日期均为2026年4月30日股东特别大会通知,乃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于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10楼1006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通函。
弘阳服务称,概不知悉该等声称股东特别大会文件实际寄发的方式或收件人,董事现正就声称要求寻求适当行动方案的法律意见。
